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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學金】109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住宿優惠

【助學金】109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住宿優惠
校內收件截止日:109年10月15日 https://sa.knu.edu.tw/p/404-1005-22929.php?Lang=zh-tw
(一)校內住宿優惠:
1.申請資格:符合助學金所定成績條件之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
2.辦理方式:
(1)符合申請資格之低收入戶學生,各校應免費提供校內宿舍住宿。
(2)符合申請資格之中低收入戶學生,各校應優先提供校內宿舍住宿。
(3)本項住宿優惠期間應包含寒暑假等短期住宿。
(4)各校得要求前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有關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規劃,並得視生活服務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是否提供住宿優惠之參考。
(二)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1.申請資格:
(1)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於校外住宿且符合申請租金補貼之條件(如學校未提供免費住宿、未重複申請等,本校已提供低收生免費住宿,故低收生不得申請本補貼),得檢附相關文件,於就讀學校申請期限內,向學校提出申請。
(2)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3)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4)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5)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2.補貼額度:
(1)補貼學生於學校、分校、分部或實習地點(或相鄰)縣市校外租賃住宅之租金。
(2)依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每人每月補貼1,200元至1,800元租金,以「月」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個月,以一個月計算;補貼期間,上學期為8月至隔年1月、下學期為2月至7月,每學期以補助6個月為原則。
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
每人每月補貼金額
臺北市
1,800元
新北市
1,600元
桃園市
1,600元
臺中市
1,500元
臺南市
1,350元
高雄市
1,450元
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澎湖縣、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南投縣、臺東縣
1,350元
金門縣、連江縣
1,200元
3.辦理方式:(校內收件截止日:109年10月15日)
(1)學生主動提出申請:應備妥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文件,每學期自行提出;依學校所定作業期程辦理,(校內收件截止日:109年10月15日)向學校生輔組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4.租金補貼期間有下列情事,溢領租金補貼之處理:
(1)學生如未完成當學期學業,若其後重讀、復學、再行入學就讀而欲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學校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
(2)學生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而未再租賃其他住宅者,應主動繳回溢領金額;若未主動繳回,經查獲將予以追繳,或於其後有租賃其他住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學校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5.學生申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之義務:
(1)學生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再租賃其他住宅,應於簽約後10日內主動檢附新租賃契約予學校;未主動提供新租賃契約,致溢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由學校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2)違反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有關規定,學校將自事實發生之當月份起停止發放租金補貼;已補貼者,學生應主動繳回溢領之租金補貼。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相關表件請參閱,請點連結下載:https://sa.knu.edu.tw/p/404-1005-22929.php?Lang=zh-tw
附件一、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書
附件二、學生房屋租賃契約參考範本
附件三、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參考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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