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辦理方式:
(一)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時公布申請訊息。申請時須檢具相關文件及填妥申請表,送至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以下簡稱學務處生輔組)審核後,提送本校學生獎助學金委員會備查。經核准之學生分發至各單位服務。
(二)本校得視經費預算及申請狀況規劃當學年度核准名額及補助期間,審核之優先順序如下:
1.家庭年所得100萬元或114萬元以下。
2.家中遭遇急難狀況,經本校審核通過補助學雜費者。
(一)家庭年所得100萬元或114萬元以下:
1.生活助學金申請表。
2.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位不可省略,需含父、母、學生,有配偶者需有配偶)
3.前一學期成績單(新生及轉學生免附)。
4.國稅局綜合【所得清單】、【財產清冊】(需含父、母、學生,有配偶者需有配偶)或可另附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
(二)家中遭遇急難狀況者:
1.生活助學金申請表。
2.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位不可省略,需含父、母、學生,有配偶者需有配偶)
3.前一學期成績單(新生免附)。
4.導師訪談證明。
5.國稅局綜合【所得清單】、【財產清冊】(需含父、母、學生,有配偶者需有配偶)。
五、領取本助學金之學生得參與具有公共性、公益性及發展性之生活服務學習活動。
前項生活服務學習活動不得妨礙學生之學業與身心發展。
六、領取本助學金之學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資格:
(一)因特殊事故或疾病不克繼續參與本助學金服務者。
(二)服務期間態度不佳或不適應,經生活服務學習單位簽報者。
(三)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四)休學或退學者。
(五)未依規定執行當月生活服務學習時數者。惟如有特殊狀況,經生活服務學習單位簽報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缺額由候補名額遞補之,其服務期限至原學生之生活助學金服務期限屆滿為止。
七、本助學金經費由教育部生活助學金補助經費及本校學生事務處之共同助學金年度預算項下支應,每學年度視經費預算及申請狀況提供補助名額及補助期限。
八、各單位主管及指導人員應於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期間,予以管理、督導及考核。
九、生活服務學習:
(1)每月6,000元者:每人每週服務時間以10小時為上限,每月生活服務學習時數,以30小時為限,每月發給新臺幣6,000元。學生不得以參與生活服務學習為由而缺課。生活服務學習期限,自每年十月至翌年九月為止。
(2)每月3,000元者:毋需安排生活服務學習。
十、生活服務學習單位每月將學生當月生活服務學習考核評量表提送學務處生輔組,做為核發本助學金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