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
每人每月補貼金額
臺北市1,800元
新北市1,600元
桃園市1,600元
臺中市1,500元
臺南市1,350元
高雄市1,450元
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澎湖縣、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南投縣、臺東縣1,350元
金門縣、連江縣1,200元
3.辦理方式:
(1)學生主動提出申請:應備妥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文件,每學期自行提出;依學校所定作業期程辦理,至遲上學期於10月20日前/下學期於3月20日前,向學校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4.租金補貼期間有下列情事,溢領租金補貼之處理:
(1)學生如未完成當學期學業,若其後重讀、復學、再行入學就讀而欲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學校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
(2)學生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而未再租賃其他住宅者,應主動繳回溢領金額;若未主動繳回,經查獲將予以追繳,或於其後有租賃其他住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學校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5.學生申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之義務:
(1)學生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再租賃其他住宅,應於簽約後10日內主動檢附新租賃契約予學校;未主動提供新租賃契約,致溢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由學校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2)違反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有關規定,學校將自事實發生之當月份起停止發放租金補貼;已補貼者,學生應主動繳回溢領之租金補貼。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相關表件請參閱,請點連結下載:http://sa.knu.edu.tw/counsel/infoDetail.asp?id=122
附件一、
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書
附件二、
學生房屋租賃契約參考範本。
附件三、
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參考範本。